10月29日上午,廈門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對《廈門經濟特區軌道交通條例(草案)》進行了三審。
針對廈門市常委會組成人員在草案二審時提出的建議,此次法規修改建議稿對軌道交通綜合開發作出了修改,明確規定:軌道交通綜合開發用地采用招拍掛等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應當由市政府重新核準規劃條件。采用作價出資、協議出讓等方式的,應當經市政府批準,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在綜合開發收益用途方面,直接明確規定應當用于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
同時,修改建議稿還新增規定:軌道交通規劃與建設應當統籌考慮周邊建筑物、構筑物連通需求,預留必要空間。軌道交通周邊建筑物、構筑物需要與軌道交通設施連通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收取一定的費用,用于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
廈門市人大常委會委員 陳鴻萍:在開發過程中形成的收益要接受財政審計監督,加強財務核算,形成最終收益是明確規定用于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的。
此外,針對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主管部門,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政府應當指定一個主管部門或單位承擔監管職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