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中國證券報記者從國家鐵路局網站獲悉,近日,國家鐵路局就《鐵路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進行公開征求意見。主要內容包括建立檢測機構許可制度、全面規范質量檢測活動、強化質量檢測活動監管。
迫切需要建立鐵路工程質量檢測制度
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顯示,近年來,隨著鐵路建設快速發展,鐵路政企分開改革和鐵路投融資體制改革不斷深化,新技術、新材料、新裝備廣泛應用,加之近年來國家有關工程質量檢測的法規政策和鐵路工程建設環境也發生了變化,為適應鐵路建設高質量發展新形勢,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參考相關行業做法,迫切需要建立鐵路工程質量檢測制度,更好地保證鐵路工程質量及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
在建立檢測機構許可制度方面,征求意見稿明確了鐵路工程質量檢測的定義,強調對鐵路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實行資質管理;規定了鐵路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類別,分為綜合資質、專項資質兩大類。
征求意見稿提出,專項資質設混凝土與材料工程、橋梁與隧道工程、路基工程、軌道與鋼結構工程4個站前專業,以及牽引供電與電力工程、通信與信號工程2個站后專業。申請相應專項資質的,應具備該項資質標準中全部強制性檢測參數的能力;申請綜合資質的,應取得4個及以上專項資質且其中至少包含1個站后專業的專項資質。
同時,征求意見稿明確了檢測機構資質的申請條件、申請材料、申請程序等要素;并提出了資質評審方式、評審程序、證書有效期以及資質延續、資質變更、機構重組、辦理注銷等有關要求。
強化質量檢測活動監管
征求意見稿明確全面規范質量檢測活動。包括:從工地試驗室設置、質量保證體系運行等方面規范現場檢測管理;從檢測人員配備、檢測人員能力、檢測人員從業等方面規范檢測人員管理。
另外,從儀器設備采用、檢測報告出具、檔案和樣品管理、信息化建設以及檢測業務委托、違法舉報、保守秘密以及資質證書管理等方面對檢測機構予以規范。
征求意見稿提出,鼓勵檢測機構加強鐵路工程質量檢測信息化建設,對業務受理、數據采集、信息上傳、報告出具、檔案管理等檢測活動進行信息化管理,不斷提升質量檢測信息化水平。
同時,檢測機構應嚴格按照資質承擔范圍以及委托合同約定開展鐵路工程質量檢測業務,不得轉包、違法分包。其中,分包的檢測項目不得超過承攬檢測項目合同額的三分之一。
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了強化質量檢測活動監管。加強對檢測工作的監督檢查,明確了監督檢查具體內容和措施,并提出對檢測機構資質實行動態監管;開展信用管理,強化社會監督,多措并舉維護鐵路工程質量檢測市場活動公平有序;壓實法律責任,結合鐵路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際需要,《鐵路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于規章權限內,在資質管理、檢測活動管理、檢測報告出具、專家評審等方面對檢測機構、檢測人員、評審專家以及監管人員的違法行為設置了行政處罰條款。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檢測機構資質證書的,或者偽造、變造、冒用資質證書的,由鐵路工程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