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專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是國家鐵路局法定職責之一,對提升鐵路產品質量、保障鐵路運輸安全至關重要。近日,國家鐵路局修訂發布了《鐵路專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3月15日起施行。
國家鐵路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為進一步提升鐵路安全監管效能和保障鐵路安全穩定運行,此次在修訂過程中,聚焦產品抽樣檢驗、結果處理中的突出問題。
據了解,《辦法》對監督抽查工作規定進行了進一步完善,例如,在總則中明確:“監督抽查實行抽檢分離制度,按鐵路專用產品檢驗檢測細則實施。除現場檢驗外,抽樣人員不得承擔其抽樣產品的檢驗工作。”
在產品抽樣流程方面,《辦法》進行了進一步細化。對于因轉產、停產等原因致使無法抽樣的,《辦法》規定,除了生產企業應當出具書面說明材料,并提供相關生產、銷售記錄外,抽樣人員還應當如實記錄,并由抽樣機構報送國家鐵路局。
《辦法》還增加了抽樣人員不得抽樣的情形,包括:抽樣產品數量不符合檢驗檢測細則要求的;有充分證據表明擬抽樣產品不用于銷售,或者只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對產品質量另有約定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試制”“處理”“樣品”等字樣的。
此外,《辦法》還進一步完善了對異議處理、結果處理的規定。例如,明確了檢驗結果不合格的檢測報告送達時限為5日;生產企業隱匿、轉移、變賣、損毀備用樣品的,應當終止復檢,并以初檢結論為最終結論;對公告的不合格產品,庫存產品不得使用。


















